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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體育團體舉辦下列運動賽事或活動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一、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或資格賽。
二、職業運動賽事。
三、舉辦與前二款運動賽事有關,為我國運動選手造勢或加油之表演、造勢或加油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