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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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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提供學習之內容,應考量民眾學習需求,
並就教育階段之層級及性質,注意其課程內涵之銜接及實施方式。
終身學習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終身學習推展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一、終身學習政策方向之審議。
二、終身學習重大計畫之審查。
三、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前項會議,各級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代表、政府機關代表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對象之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