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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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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第 4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前條所定幼教專班之招生,應擬訂相關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載明於簡章;其招生應以公開考試方式為之。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
第 3 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以下簡稱幼教專班),提供其進修機會:
一、具大學畢業學歷。
二、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三十二個普通課程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