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以下簡稱幼教專班),提供其進修機會:
一、具大學畢業學歷。
二、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三十二個普通課程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