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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如下:
一、宿舍費。
二、電腦或語言實習費。
三、網路通訊使用費。
四、音樂或體育設施使用費。
五、使用宿舍保證金。
六、其他使用費。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之費用,分類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
三、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
四、使用費: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
前項第一款學費及第二款雜費之收取,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
學校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