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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之費用,分類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
三、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
四、使用費: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
前項第一款學費及第二款雜費之收取,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
學校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