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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N
符合前條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公司登記證件或發起人會議紀錄。
二、公司章程。章程應記載董事九人以上、監察人三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由具法律、會計、建築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擔任,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三、股東或發起人名冊。
四、董事、監察人或預定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實收資本額扣除累積虧損後仍達新臺幣十億元並經會計師簽證,或代收股款之銀行名稱、地址及發起人已依規定繳足股款證明。
七、業務章則。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出之文件。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應發給認可證明。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 EN
符合下列條件之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人股東持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員工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不動產估價師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十人以上。
(二)律師一人以上。
(三)會計師一人以上。
(四)建築師一人以上。
(五)土地登記代理人二人以上。
(六)不動產經紀人五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