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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人股東持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員工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不動產估價師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十人以上。
(二)律師一人以上。
(三)會計師一人以上。
(四)建築師一人以上。
(五)土地登記代理人二人以上。
(六)不動產經紀人五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