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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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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4 條
國庫支票由本署依前二條規定,擬具式樣委託國營印刷機構統一印製。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國庫支票,定名為中華民國國庫支票(以下簡稱國庫支票),以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發票人。
第 3 條
國庫支票採用橫型卡片式,票面應載明發票日期、支票號碼、受款人、中文大寫及阿拉伯字金額、付款金融機構等,並應加具特定標誌及暗記。
前項應載明事項,得用機器(含電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