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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退除役官兵就業,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輔導會創設之附屬事業機構,除事實需要之專門技術人員,在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員可資選充者外,以安置退除役官兵為限。
二、對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由輔導會洽商有關單位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定之。
三、對民間社團、民營事業機構及私立學校,除由輔導會洽介安置外,其受政府特別扶植保障貸款或予其他協助者,得由各有關機關主管視實際需要予以協助辦理。
凡經輔導會推介安置之退除役官兵,安置機構如考核其不能勝任而具有事實者,可洽輔導會予以更調,另行推介安置。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得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