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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第 4 條
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除應由任職機關負責於限期內追 (扣) 回溢領俸金
外,當事人依規定從嚴懲處,其承辦人及主管未善盡查核責任者,亦應酌
情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