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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禁伐補償之申請程序及期程如下:
一、受理機關: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間依本條例第四條受理申請及辦理初審,並將初審結果,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申請人。
二、地方執行機關:
(一)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勘查作業,且將勘查結果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申請人。
(二)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撥付禁伐補償金予申請人。
(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主管機關結案。
禁伐補償之申請人得依主管機關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前項期程內提出申請。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受理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勘查作業,經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
一、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完成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前項申請人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者,免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同一地號土地當年度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同時符合禁伐補償及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之規定,僅得擇一申請。
前條所定合法使用權人之資格與第一項審查申請補償之對象、程序、期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林政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