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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試驗時,發現有可修補之缺點或試驗設備故障等不影響產品性能者,得辦理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試驗結果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判定合格。
第一項項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應依原試驗等級重新採樣,補正試驗數量應扣除第一次試驗數量中之預備品及不良品。
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等級為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嚴格試驗者,經試驗不合格時,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 )
個別認可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目、試驗項目及數量,辦理抽樣試驗。
前項個別認可抽樣試驗等級,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嚴格試驗,試驗嚴寬等級之調整如附表。
第一項個別認可依國家標準(CNS) 九○四二隨機抽樣法及下列各款規定進行抽樣試驗。但生產或進口數量較少者,得適用少量生產或少量進口之普通試驗:
一、第一次申請個別認可應以普通試驗為之,依試驗結果,決定下一批試驗之等級。
二、有輕微變更者,依變更前之試驗等級進行試驗。
三、試驗設備或場所有變更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試驗等級依變更前之等級進行試驗。
(二)需調整試驗等級之批次,以變更後之批次數重新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