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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個別認可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目、試驗項目及數量,辦理抽樣試驗。
前項個別認可抽樣試驗等級,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嚴格試驗,試驗嚴寬等級之調整如附表。
第一項個別認可依國家標準(CNS) 九○四二隨機抽樣法及下列各款規定進行抽樣試驗。但生產或進口數量較少者,得適用少量生產或少量進口之普通試驗:
一、第一次申請個別認可應以普通試驗為之,依試驗結果,決定下一批試驗之等級。
二、有輕微變更者,依變更前之試驗等級進行試驗。
三、試驗設備或場所有變更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試驗等級依變更前之等級進行試驗。
(二)需調整試驗等級之批次,以變更後之批次數重新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