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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下列事項,其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建築基地面積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基地所在地與鄰近地區經濟或社會弱勢人口及市場供需概況,足敷營運所需。
二、整體規劃設計理念與構想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興建計畫具體可行。
四、財務及成本分析具合理性。
五、設備計畫符合興辦需求。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係以新建建築物辦理者,其建築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在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及乙種建築用地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在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