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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係以新建建築物辦理者,其建築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在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及乙種建築用地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在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