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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範圍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