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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檢舉案件以實收罰鍰總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檢舉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檢舉人提供之證據資料同時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二款以上違規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前項獎金應分別計算發給。
第一項實收罰鍰總金額,不包含同一裁處案件經限期改正後,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之罰鍰。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檢舉獎金平均發給之。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檢舉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者,平均發給之。
檢舉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事證前,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檢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依本辦法發給檢舉獎金:
一、權利人及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二、銷售預售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
三、經營仲介業務者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
四、經營代銷業務者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五、租賃住宅包租業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
六、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七、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八、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九、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十、任何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
前項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