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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檢舉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事證前,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檢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依本辦法發給檢舉獎金:
一、權利人及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二、銷售預售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
三、經營仲介業務者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
四、經營代銷業務者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五、租賃住宅包租業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
六、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七、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八、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九、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十、任何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
前項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