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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EN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協助繳納自存款之生活陷入困境者,以下列開戶人為優先:
一、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之兒童或少年。
二、同一家戶有二以上開戶人之兒童或少年。
三、身心障礙之兒童或少年。
四、原住民之兒童或少年。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確有需要之兒童或少年。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捐贈人捐贈財物,有指定用途者,應依該指定用途使用;未指定用途者,依下列用途使用:
一、金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協助生活陷入困境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繳納自存款。
二、物品:提供物品予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及其家庭。
前項財物,並得為推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相關事項之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