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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捐贈人捐贈財物,有指定用途者,應依該指定用途使用;未指定用途者,依下列用途使用:
一、金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協助生活陷入困境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繳納自存款。
二、物品:提供物品予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及其家庭。
前項財物,並得為推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相關事項之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