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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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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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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EN
第 4 條
前條第二款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買賣契約(賣渡書):記載該土地、建築改良物為儲蓄互助社名義購買。
二、社員大會會議紀錄:記載決議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會議紀錄。
三、帳簿及報表:記載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經費支出,及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
四、協會同意書:以協會名義登記者,由協會出具更名同意書。
五、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切結書:載明該土地、建築改良物非自然人所有,且同意更名為儲蓄互助社所有。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3 條
儲蓄互助社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協會審查: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證明以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文件。
三、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
四、前一年度決算報告書。
五、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