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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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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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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EN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獎勵,由社會救助機構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之。
┌────────────────────────┐
│社會教助機構申請獎勵事蹟表 │
├──┬──────┬─────┬──┬──┬──┤
│申請│ 日期│負 責 人│機構│承辦│聯絡│
│ │設立許可 ├──┬──┤ │ │ │
│機構│ 文號│職稱│姓名│地址│人員│電話│
├──┼──────┼──┼──┼──┼──┼──┤
│ │ │ │ │ │ │ │
├──┼──────┴──┴──┴──┴──┴──┤
│具體│ │
│事蹟│ │
├──┼─────────────────────┤
│層轉│□1 從事社會救助研究發展具卓越績效者:(請│
│機關│ 說明) │
│審核│ │
│意見│□2 其他辦理社會救助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 │ (請說明) │
│ │ │
│ │ (機關戳記)│
├──┼──┬──┬──┬──┬──┬──────┤
│核章│機關│ │業務│ │承辦│ │
│處 │首長│ │主管│ │人員│ │
├──┴──┴──┴──┴──┴──┴──────┤
│說明:具體事蹟請附證明文件影本俾便審核作業。 │
└────────────────────────┘
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3 條
社會救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服務績效經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之考核評鑑評定成績優良者。
二、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辦理之社會救助業務成效卓著者。
三、從事社會救助研究發展具卓越績效者。
四、其他辦理社會救助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前項第一款之考核評鑑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其實施要點另定之。
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獎勵事由,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獎勵者,不得以同一事由依本辦法申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