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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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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4 條
當事人於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本會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本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七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
第 7 條
本會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