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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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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 4 條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完成立法程序。但內容繁複,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會期。
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49 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 50 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 51 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
EN
第 1 條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