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39 條
特約服務單位依前條規定申報服務費用,所檢具文件、資料或填報內容有缺漏或錯誤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通知限期補正。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特約服務單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之次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並於完成審查後三十日內,依審查結果支付服務費用。
第一項補正逾當月服務費用申報期限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併同次月申報之服務費用審查;特約服務單位未能於提供服務之次月十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支付服務費用,得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
第 38 條
除特約另有約定外,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後,應於次月十日前,檢具申報服務費用相關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服務費用。
特約服務單位逾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服務費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併同次月申報之服務費用審查;特約服務單位至遲應於提供服務次月十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