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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特約服務單位依前條規定申報服務費用,所檢具文件、資料或填報內容有缺漏或錯誤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通知限期補正。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特約服務單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之次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並於完成審查後三十日內,依審查結果支付服務費用。
第一項補正逾當月服務費用申報期限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併同次月申報之服務費用審查;特約服務單位未能於提供服務之次月十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支付服務費用,得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
除特約另有約定外,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後,應於次月十日前,檢具申報服務費用相關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服務費用。
特約服務單位逾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服務費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併同次月申報之服務費用審查;特約服務單位至遲應於提供服務次月十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