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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術科測試時,應檢人應按時進場,測試時間開始後逾十五分鐘尚未進場者,不准進場應檢;以分節或分站方式為之者,除第一節(站)之應檢人外,應準時進場,逾時不准入場應檢。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進出場時間者,從其規定。
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或電腦測試方式之應檢人,準用第三十三條之一至前條規定。但筆試採人工閱卷者,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 EN
人工閱卷時,遇有應檢人未依規定作答之答案卷,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用規定作答符號作答或用鉛筆作答者,扣該科測試成績五分。
二、作答劃記位置錯誤,或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之劃記者,該題不計分。
三、塗改答案之劃記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者,該題不計分。
四、答案卷上註記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該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於預備鈴響時,依准考證號碼就坐。測試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入場,測試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出場。但學科測試以電腦線上方式實施測試者,不受測試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出場之限制。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於報名時得向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學、術科測試時間延長百分之二十。
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憑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技術士證、符合申請檢定資格之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之身分證明文件入場。
應檢人入場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前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監場人員指示位置,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答案卷浮籤或答案卡姓名、准考證號碼、職類、級別及試題等資料,發現資料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學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試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備文具用品應檢,且測試期間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二、除測試使用之文具物品外,依監場人員指示放置。
三、不得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且不得置放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其關機者,亦同。

同一梯次報檢二個以上職類級別或項目,致類科測試時間或試場相同時,報檢人無法應檢之職類級別或項目列為缺考。
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卡)。
二、在試場內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三、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應檢人有前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於規定可離場之時間後,始得離場。
學科測試進行中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二、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三、不繳交試題、答案卷(卡)。
四、使用非試題規定之工具。
五、窺視他人答案卷(卡)、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六、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七、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學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或前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一、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二、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卡)用紙或污損答案卷(卡)。
三、撕去卷面浮籤、於答案卷(卡)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
四、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離場。
五、測試中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六、自備工具等物品,未依監場人員之指示辦理。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十分:
一、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二、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
三、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時更正。
四、自備稿紙進場。
五、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在測試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七、每節測試時間結束前將試題或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學科測試應檢人繳卷時,應將答案卷(卡)及試題一併繳交監場人員,始得出場,出場後,不得再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