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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一、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二、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卡)用紙或污損答案卷(卡)。
三、撕去卷面浮籤、於答案卷(卡)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
四、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離場。
五、測試中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六、自備工具等物品,未依監場人員之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