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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專用鐵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組織,應敘明理由、變更方式與期程、影響分析及變更後鐵路機構名稱,報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規定所稱組織變更,指專用鐵路變更為國營、民營或地方營鐵路。
鐵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報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