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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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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7-1 條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
第 34 條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
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基礎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