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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
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基礎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