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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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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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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EN
第 37 條
前條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藥局執照影本。
二、無菌調製作業處所之下列基本資料:
(一)作業場所及設備。
(二)無菌調製作業人員之訓練及評估之紀錄。
(三)無菌調製相關之標準作業程序。
(四)環境清潔、消毒及監測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
EN
第 36 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無菌調製,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但依醫療法規定評鑑合格之醫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