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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戶籍法 EN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戶籍遷徙係事實行為,其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原告與謝某縱令果 有夫妻關係,法律上規定妻之法定住所及夫妻之同居義務,並不能否定謝 某實際上居住內湖鄉之事實。妻固得以夫之本籍為其本籍,亦不能因此而 抹煞其他有關戶籍之事項。彰化市公所及溪湖鎮公所徒憑原告及謝某之父 之聲請,即分別辦理謝某遷出原籍彰化市而遷入原告住所地同縣溪湖鎮之 遷徙登記,無視該謝某遷住內湖鄉之事實,其所為之遷徙登託既非依據實 際遷徙之事實而為遷出及遷入之登記,自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