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核變更原處遇,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要者而言。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