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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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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第 36 條
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但案情複雜、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其審定期間得予延長,並通知送審人。
本部辦理審查時,遇有需補件或說明之案件,學校應自本部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或說明;屆期未補送或說明或未符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不予受理,並將原件退還。但因情形特殊,報本部核准延期者,不在此限。
本部審查程序尚未完成前,送審人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等級教師資格審查。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
EN
第 14 條
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第 15 條
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一。
第 16 條
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發)成果,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二。
第 17 條
教師在文藝創作展演領域,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其範圍包括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類科;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三。
第 18 條
教師在體育競賽領域,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四。
第 20 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申請教師資格審定,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將其專門著作送請校外該領域學者專家審查,經學校審查合格,報本部審查者,連同其學術上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由本部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