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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教師在體育競賽領域,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