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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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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法
EN
第 35 條
信用部年度決算後,其事業盈餘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五十為信用部事業公積,其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前條所定最低比率者,應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
農業金融法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EN
第 34 條
信用部應維持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一定比率;其比率計算範圍、最低比率及未達最低比率之處理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