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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農田水利會會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會長到職前已任用者,或經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考試錄取或經人評會評議陞任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任用之人員,不得擔任人事、輔導、財務、會計等職務。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
(刪除)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考試,其類科包括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灌溉管理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附表一所列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類科畢業,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考試:
一、任職農田水利事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曾修習灌溉相關課程,合計至少二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取得丙級以上農田灌溉排水技術士證照。
前項第一款工作年資採計,以任職之勞保年資為準。
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灌溉管理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考試應考資格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