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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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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第 34 條
公立學校因辦學窒礙難行,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應擬訂學校停辦計畫,載明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各該主管機關得衡酌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命公立學校停辦。
各該主管機關為前二項學校停辦時,應妥適安置學校現有學生轉學及辦理離校、處理現有教職員工移撥、介聘、離退,並指定其他公立學校負責處理停辦學校有關停辦事務,保管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
EN
第 33 條
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時,應擬訂學校停辦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一、學校停辦之原因。
二、停辦期間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之管理維護方式。
三、現有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
四、現有學生之輔導轉學措施。
五、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學校法人停辦私立學校時,得指定該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或公立學校之人員負責處理學校停辦事務,保管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