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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時,應擬訂學校停辦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一、學校停辦之原因。
二、停辦期間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之管理維護方式。
三、現有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
四、現有學生之輔導轉學措施。
五、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學校法人停辦私立學校時,得指定該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或公立學校之人員負責處理學校停辦事務,保管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