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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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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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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
EN
第 33 條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獸醫師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第 9 條
獸醫師非加入所在地獸醫師公會,不得執業。
第 13 條
獸醫師於執行業務發現係法定動物傳染病時,除應指示消毒及隔離方法外,並將動物別、病名、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姓名及住址於二十四小時以內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