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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撤銷其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捕撈、持有、轉載、卸魚或販售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太平洋黑鮪。
二、漁船未依第六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延繩釣捕撈太平洋黑鮪。
三、當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停止捕撈期限屆至後,捕獲太平洋黑鮪未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丟棄。
四、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於國內卸下太平洋黑鮪漁獲,未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港口卸魚。
五、漁船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將本船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交由他船載運,或載運非本船捕獲之太平洋黑鮪。
六、卸魚時,漁業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詢問或丈量漁獲物之體重體長。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
漁業從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 EN
禁止捕撈、持有、轉載、卸魚或販售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太平洋黑鮪。
漁船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延繩釣捕撈太平洋黑鮪。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公告停止捕撈期限屆至後,捕獲太平洋黑鮪者,應即丟棄,並依第十八條規定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丟棄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
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捕獲之太平洋黑鮪,於國內港口卸魚者,以宜蘭縣南方澳漁港、臺東縣新港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及高雄市前鎮漁港為限。
漁船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將本船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交由他船載運,或載運非本船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漁業人得申請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交由他船載運至前條規定之國內港口卸魚:
一、太平洋黑鮪於我國管轄海域內捕獲。
二、本船漁獲以冰鮮方式處理。
三、捕獲之太平洋黑鮪已綁繫中央主管機關所發之標籤。
四、載運太平洋黑鮪之他船係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延繩釣漁船。
五、本船及載運之他船船位發報器均正常回報船位。
前項申請,應填具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五)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返回第二十三條所定港口卸魚,漁業人或船長應於進港二十四小時前,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預定卸魚港口、日期、本船所捕撈及載運他船之太平洋黑鮪尾數。但漁船捕獲太平洋黑鮪之位置距離卸魚港口未達一百浬,或定置漁業捕獲太平洋黑鮪,得於進港前為之。
漁船卸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派員檢查、詢問,並丈量漁獲物之體重體長,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