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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漁船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將本船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交由他船載運,或載運非本船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漁業人得申請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交由他船載運至前條規定之國內港口卸魚:
一、太平洋黑鮪於我國管轄海域內捕獲。
二、本船漁獲以冰鮮方式處理。
三、捕獲之太平洋黑鮪已綁繫中央主管機關所發之標籤。
四、載運太平洋黑鮪之他船係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延繩釣漁船。
五、本船及載運之他船船位發報器均正常回報船位。
前項申請,應填具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五)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