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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戶籍法 EN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更正戶籍年齡登記,內政部訂有「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為各戶政主管機關辦理更正年齡之依據。原告以自首偽造文書方式,取得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申請更正年齡登記,經核處分書係因 原告自首偽造文書罪嫌追訴時效消滅,而於原告之確實出生年月日並未加 以認定,被告官署對原告以上項不起訴處分書申請更正年齡登記不予核准 ,於法尚無不合。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戶籍之登記,應與實際情形相符,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時,應為更正之登 記,戶籍法第三十二條定有明文。原告並非業農,在屏東市之戶籍登記, 職業欄向為家庭管理,自不能以其遷回鹽埔鄉半月再復遷出,即憑空成為 自耕農。鹽埔鄉公所依原告之聲請,變更其職業登記為「農、自耕農」, 顯與實際情形不符,不能謂非登記事項有所錯誤。被告官署依首開規定, 飭該管屏東市公所轉飭原告將現在戶籍上職業記載更正,而拒絕原告免為 更正之請求,其處分要無違法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