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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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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N
第 31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商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 條
國際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商港區域之劃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國內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後公告之;商港區域之劃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