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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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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 31 條
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費用,得委託農田水利會代收。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
第 28 條
水利小組得置掌水人員,負責辦理會員用水之分配事宜,由水利小組會議決議後僱用或由小組內實際耕作之會員輪流擔任。
掌水費用,由小組會員負擔。
第 30 條
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養護、歲修經費之基準,由主管機關依據其水源、水路設施、耕作及灌溉方法等因素定之。
農田水利會應參酌前項基準,編列養護、歲修預算,所需經費之半數由受益會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