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EN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藥商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專案申請者,其再申請罕見疾病藥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 EN
經依本法核准上市或專案申請之罕見疾病藥物,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年報,載明其使用數量、人數、不良反應及其他相關報告等資料。
藥商及專案申請者應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前項年報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