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EN
第 31 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藥商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專案申請者,其再申請罕見疾病藥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
EN
第 21 條
經依本法核准上市或專案申請之罕見疾病藥物,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年報,載明其使用數量、人數、不良反應及其他相關報告等資料。
藥商及專案申請者應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前項年報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