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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擔任清算之清算人,其執行清算,依有關民事法規辦理。
教育會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教育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
教育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教育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教育會或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