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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戶籍法
EN
第 31 條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1.
裁判字號:
廢
62 年裁字第 2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按收養關係,係屬身份上之私權範圍。人民與戶籍主管機關,因收養關係 之存否發生爭執,應依戶籍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循民事訴訟程序請該管 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後,再行聲請變更或撤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