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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五款所稱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應考量本法之立法目的、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且均衡維護公共利益與當事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審慎為之。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但關於事實之認定,原審判決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撤銷。
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撤銷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一、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者。
二、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三款之情形。
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
四、諭知無罪,係違背法令而影響於事實之認定,或認定事實錯誤致影響於判決。
五、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認為適當時。